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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可否出租/转让?

信件标题:A公司的环评批复环评批复和验收是否可以通过租赁厂房转让、出租给B公司直接使用并生产

办件内容: 某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挖掘机械、桩工机械、瓦楞纸板包装机械和水力清淤机械生产的企业(含挖机车间、机车间、包装机清淤机车间、机械加工车间、喷涂车间和调度坪)。该企业取得了环评批复、排污许可、验收等环保手续,但目前A企业已经申请破产并停产。现有B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制造(含喷涂工序,年油性油漆使用量8吨)租赁了A公司喷涂车间(油漆车间)进行喷涂生产。两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B公司该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并取得审批,但目前B公司仅凭租赁合同和登记的排污就进行生产作业是否违规违法A公司的环评批复环评批复和验收是否可以通过租赁厂房转让、出租给B公司直接使用并生产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回复如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仅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运行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环评变更范畴,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如涉及建设内容或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变化,则需按照变化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环评,具体请详询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关注。

答复部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检索结果,针对B公司租赁A公司喷涂车间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B公司当前生产行为是否违规违法?

1、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B公司从事汽车零部件喷涂(年油性漆使用量8吨),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要求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投产,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据规定:必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不可直接沿用租赁合同或排污登记进行生产

2、排污许可登记不替代环评审批

排污登记仅是对排放信息的备案,不能替代环评审批程序。B公司需先完成环评批复,再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A公司的环评手续能否转让或出租给B公司?

1、环评手续不可直接转让

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转让,而环保法律法规未规定环评文件可转让。

A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针对的是原工程机械生产项目,与B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的工艺、产品、污染物种类均不同,属于新建项目性质,不符合“原项目内容不变仅主体变更”的例外情形。

2、租赁厂房不继承原环保手续

即使在同一车间生产,因项目性质变更(如原批复为工程机械喷涂,现改为汽车零部件喷涂),B公司需重新报批环评,不能直接使用A公司手续。

三、合规路径建议

1、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面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总投资额1%~5%)。

2、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3、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在环评批复后,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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