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公共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些条款值得关注:
1. 《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监测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尽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鉴别力和法律威慑的精准度。同时,《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源头严防的“组合拳”,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绝不能再单纯地认为这是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六)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七)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八)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予以处罚外,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严格的备案与执业要求,强调其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了覆盖机构备案、执业规范、责任界定到事后追责的严密监管链条。《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彰显了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坚定决心。 第二十八条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不得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第三十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委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3. 《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数据汇交、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与数据互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使“共建共享”从原则倡导落实为明确的法定义务。这对于支撑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重大国家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估等至关重要。只有实现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畅通流动,才能为精准溯源、科学决策和高效监管提供坚实、统一的数据基础,从而极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 第九条国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国际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