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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实施后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法定职责及条文链接解读

法典实施后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法定职责及条文链接解读

环境风险纵横谈之四十二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科学学会  罗昌盛

编者按

本栏目将分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突发环境事件中事件责任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并与法典条文进行链接解读。

上期梳理了法典实施后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法定责任清单。

本期梳理法典实施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职责,供大家日常工作和编制政府及职能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参考。

前期《法典实施后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法定责任清单及条文链接解读》介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共属性、应急原则、生态环境法典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等,同样适用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再重复。

欢迎关注和转发。现有法律职责条文,可参考《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在环评云助手中可以付贝下载。

责任体系构建及条文解读

(一)总体原则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国家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体系。总体原则是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该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响应中的四项要素全部纳入了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总体精神和应急响应全过程的应对原则。

(二)职责划分

在法典中,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三大版块来规定各自职责。

法典在总则编第七章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各污染防治编中,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还新增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产生原因,除了违法排污和非法倾倒外,还有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次生灾害,涉及应急、交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处置时需要联动,因此,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特别强调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目前《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仅限于水、大气、固体废物和土壤的污染应急响应。放射性污染、海上溢油、船舶污染、重污染天气等未纳入。

关于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处置,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有细微的分工不同。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制订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了《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本次法典在总则编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篇均未提及核和辐射事故的应急。

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应对工作: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针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响应,法典只规定了国家层面的制度能力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气候变化影响下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制度,提升多灾种、灾害链风险综合预警和评估能力。

(三)应急预案衔接

法典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国家和地方(区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特别针对饮用水安全、海上溢油、外来特种入侵等专项预案的制订要求,其他如危险废物、放射性等应该在综合预案中包含或根据实际需要另行专门规定。

除法典条文外,在国务院制订发布的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2014版,目前在修订),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各部门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中的职责(见预案中第2部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附件2各应急响应组职责),另外在放射性等专项预案中也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发布的各地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地方各部门的职责。

本文以下职责中未列明条文的均为在各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一)做好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二)制订发布本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饮用水安全、海上溢油等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1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5款)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保障供水安全的职责;(第二百九十三条第3款)

(四)进入预警状态后按事件等级启动相应政府应急预案的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的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的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

(七)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情况的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

(八)事后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影响和损失,公布评估结果。(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典条文链接一: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体系,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监测预警机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报告和通报相邻区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联动措施。

【处置后评估】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制订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饮用水安全】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1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3款: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海洋污染事故】

第三百四十四条(第2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百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做好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作为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和研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并向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的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

(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职责;(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十七条)

(六)向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的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款)

(七)负责区域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2款)

(八)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百四十五条第3款)

(九)制定辐射和核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六百零四条)

(十)协助政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评估和损害赔偿等工作。(第十七条)

政府其他部门的法定职责

(一)在各自负责的业务范围内采取措施防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对突发事件进行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减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履行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案中规定的职责;

(四)制订本业务范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八百四十七条)

法典条文链接一:

【总体要求】见链接一中第一百一十七条。

【报告和通报相邻区域】见链接一中第一百二十五条。

【预警建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2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海上溢油污染事件】见链接一中第三百四十五条

【外来物种入侵应急预案】

第八百四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洋辐射应急监测】

第三百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监测】

第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突发事件处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放射性突发事件】

第六百零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安全的预防、预警和响应职责

法典中,针对生态要素如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水文、自然保护地、雪山、冰川、冻土、水土保持等,各相关条文提出了预防、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建设等总体要求,规定了其对应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计各职能部门也将制订其相应的应急预案。

法典特别针对外来特种入侵的应急响应,特地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要求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参考资料

《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中国环境出版社,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13年修订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

作者简介

罗昌盛,高级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原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佛山市环评专家库、安全生产专家库、应急预案专家库成员,从事安全、环保工作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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