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危害。
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可能因不能预防环境隐患而导致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已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我想咨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单位有没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用来判断自己单位是否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
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022年3月1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李典镇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包装品印刷作业,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3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于2021年1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江苏某机电设备制造厂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2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10日内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并处罚款1万元。
哪些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①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③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④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⑤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⑥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企业未按要求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处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